环球网校:视频授课+名师答疑+在线模考+内部资料,考试通过无忧!考试问吧,有问必答!音频、讲义网校免费提供,如有贩卖勿上当,免费咨询:400-678-3456转2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会计证||||建筑师||||安全工程师||||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银行从业||||证券从业||||期货从业||||经济师||||报关员||||外销员||||执业药师||||卫生职称|助理医师|职称英语|职称日语|职称计算机|雅思|公共英语|自考英语||||新概念|BEC|托福|公务员||||人力资源师|高考|中考|司法考试|更多第1页三、《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1.基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条【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行政案件审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六条【行政案件审理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七条【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第九条【当事人享有辩护权】2.受案范围和诉讼参加人第十一条【受理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不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环球网校:视频授课+名师答疑+在线模考+内部资料,考试通过无忧!考试问吧,有问必答!音频、讲义网校免费提供,如有贩卖勿上当,免费咨询:400-678-3456转2造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