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法律人格•(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对外投资的限制•2.担保的限制•3.借款的限制三、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揭开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四、股东权保护•(一)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1.自益权和共益权•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3.固有权和非固有权•4.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二)股东权利内容•1.表决权•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