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偿付能力法案II》本章主要内容20世纪80年代到2000年银行监管的进化BaselI(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1996年的《巴塞尔协议》修正案BaselII(《新巴塞尔协议》2007-2009年实施)SolvencyII(偿付能力法案)风险加权资本计算方法:净额计算法标准法内部评级法高级内部评级法政府对银行体系监管原因社会和谐稳定政治体系稳定经济稳定发展银行体系稳定个人和企业信心政府监管系统风险政府救市---两难之举资本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1988年之前通过资产负债表的各项占比来监管银行,例如设定资本金占总资产的比率。不同的国家对于资本金的定义以及资本金同资产的比率的要求也往往不同。不同的国家对于监管的力度也不相同。交易越来越复杂:表外业务、衍生品交易增加。1988:《巴塞尔协议》1974年12个会员国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美国。该委员会在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定期召开会议。1988年7“月通过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BaselI,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1988:《巴塞尔协议I》第一标准:资产同资本金的比率不能超过20,即资本金占资产比例不少于5%第二标准(库克比率):银行持有的资本金至少是风险加权资产的8%,在资本金的构成当中,1类资本不得低于50%(即风险加权资产的4%)标准仅供参考,无法律约束力11.7等价信用量(表外资产计算)等价信用量是用合约的当前置换成本(如果是正的)加上一个附加因子而计算出来的。V:衍生品合约当前价值;L:面值;a:附加因子不同金融工具的附加因子的值是不同的aLVC)0,max(11.9没考虑企业信用等级《巴塞尔协议I》资本金要求资本金占风险加权资产比例不少于8%。股权资本近可吸收损失、其他资本金优先级次于存款,银行破产时刻保护存款人资本金的构成(1)1类资本(2)2类资本资本金构成1类资本:包括普通股本,非累积永续优先股1类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4%,普通股应占风险加权资产的2%2类资本:包括累积永续优先股、一定类型的99年期限债权以及期限大于5年的次级优先债权非累积永续优先股:期限为无限长,股息为某一指定利率,没有付出的利息不累计。累积永续优先股:期限为无限长,股息为某一指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