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食品进出口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卫生部检疫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检合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估的产品1.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2.食品添加剂新品种;3.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境外出口商、生产企业、进口商、境内出口企业的职责1.保证进口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对产品负责2.进口商建立审核制度(第九十四条)3.向出入境注册和备案(第九十六条)4.进口商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九十八)5.出口食品符合出口国要求,向出入境备案。(第九十九条)对食品出口商、代理商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备案注册食品出口商、代理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事后的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事前的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国家对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采取的措施1.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危险程度较高的进口食品实施重点检验、提高抽样比例,增加检测项目,对发现问题的食品暂停进口2.应当及时将相关的信息向各个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立即组织对相关食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对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及时修订注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进口食品建立购销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出口食品的相关规定1.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通关手续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出口食品发货人或代理人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信用证等必要证明出境货物通关单产地与出境口岸一致通关放行符合规定产地与出境口岸不一致检验换证凭单产地检验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责1.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来自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