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3、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住建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知识点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P291一、2014年8月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二、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知识点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长沙二三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知识点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四、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知识点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长沙二三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