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一、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知识点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长沙二三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二、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知识点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三、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对于扬尘控制,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规定: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知识点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长沙二三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挡、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5.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知识点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四、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1、施工现场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2、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3、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知识点一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一、施工节能是要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节约能源问题,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