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精十年劳资关系法律服务专注·细分·时效·定制Devotion·Subdivision·Effectiveness·Custom-made主讲:宋辉律师劳动合同订立与风险防范(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法讲习所金牌讲师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劳动合同订立与风险防范(二)3合同类型适用范围签订条件终止情形特点固定期限普通、普遍协商法定情形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面临无固定期限问题完成一定工作任务隶属性、专业化、项目化、技术化协商法定(设定)无试用期、有经济补偿金技术处理终止与中止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岗位价值、稳定需要、被动接受协商+法定除期满外的法定情形用工关系稳定管理难度增大隐形成本增加非全日制季节性、临时性、随意性无需签订随时4、24、15三无一险双重用工劳动合同订立与风险防范(二)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与风险防范(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