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精讲班1Z30401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一、建设工程工期(一)开工日期及开工通知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21多)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未发出开工通知)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三)竣工日期(19单、18多、14单、13多)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无争议——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二、工程价款的支付:(12多)合同重要条款空缺的处理(三步曲)(一)合同价款的确定——“黑白合同”纠纷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