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精讲班1Z30704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一、工程竣工结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22年增)(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按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二)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审1.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审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13单)2.竣工结算文件的确认与备案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21单)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七)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二、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18单、16单)(一)承包方责任的处理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2年改)(二)发包方责任的处理(19多、17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