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2018-4-2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如何影响个人税收<桂茂林刘文娟>商业养老保险要为“老有所养”提供有力支撑<新华社>“税延型商业养老险”利好案例解读<上海税务>例解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不同时期的税款计算<李欣>不同层次下相关保险的税务处理<郭汉霆>银保监发[2018]20号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银保监发[2018]23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财税[201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新《个税法》学习心得系列(无极小刀)税延养老险税前限额扣除应把握五个关键点<中国会计报>取消11类个税“其他所得”,凤凰涅槃可有期?<段文涛>“其他所得”行将寿终正寝“偶然所得”等必然发展壮大<胡晓明>新个税删除“其他所得”的辩证思析<叶全华>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试点政策(一)试点地区及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二)试点政策内容。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