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目标控制(水利)》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第七章竣工财务决算和项目后评价第一节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竣工财务决算的概念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和结余资金,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法人应组织财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和合同管理等专门人员,组成专门班子或机构共同完成此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向项目法人提供有关资料。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项目法人已经撤销的,由撤销该项目法人的单位指定有关单位承接相关的责任。在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前,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应作为项目资产形成、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必须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三、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条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应具备下列条件:(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完成。(2)建设资金全部到位。(3)竣工(完工)结算已完成。(4)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5)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移民安置的事项已处理完毕。(6)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四、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以下要求编制:(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严格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非工程类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适当简化,原则上不得改变编制规程规定的格式,不得减少应编报的内容。(2)建设项目完成并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大中型项目的期限为3个月,小型项目的期限为1个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报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期。(3)项目法人应从项目筹建起,指定专人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应明确财务、计划、工程技术等部门的相应职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4)竣工财务决算应区分大中、小型项目,应按项目规模分别编制。项目规模以批复的设计文件为准。设计文件未明确的,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