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讲习所(logo)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专题劳动争议案件分析报告劳动法讲习所2017年6月一、综述试用期内如果发现员工的表现不符合招聘时的预期,甚至都无法胜任工作,怎么办?多数公司会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还有的公司直接在转正申请表上写明“不予转正”。而大多数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的弱点就是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有录用条件的公司,往往设一些虚无缥缈的条件,如“团队精神”、“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该种录用条件看似充实,但实际发生争议适用之时,让代理律师会有束手无策的无奈。有的律师或HR会提出,公司招聘的每一名员工都有个性,每招聘一名员工就要为其提供一份专属的录用条件,费时费力而且单位也不能将录用条件约定详细、全面。合作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通过“试用期”“录用条件”“劳动合同”“解除”等关键词,检索相关典型案例进行汇总分析整理,为律师代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案件,和公司HR对试用期员工的管理,提供有案可依、有数据可依的思路。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案件整体数据(一)省份我们针对近几年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相关案件进行了整体的统计,并就这类案件的地域进行了分析:数据显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北上广,主要原因在于北上广地区经济发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数量多,劳动争议案件量大,劳动者维权意识强,涉及金额也较多。同时对比同为直辖市的天津、重庆,案件总量竟不到北京的一半。值得一提的是,沿海城市案件总量是内陆城市案件总量的2倍多。(二)年份一般情况下,案件出现的多少往往与相关法律的出台有着直接的联系,我们统计了2004年至今的相关案件数量:根据数据显示,可以明显的看出,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截止至2015年,有关“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劳动争议案件处于持续走高的趋势,并且集中高发于2014-2015年之间。2016年这类案件有一定的减少,而2017年尚未过半,还没有完整的数据。(三)审理程序因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一般要先进行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会经过一审、二审或再审程序。我们对这类案件的结案情况进行了统计:数据显示,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中,将近6成左右的案件在一审阶段解决,有4成左右的案件经过全部的一裁两审程序,只有极少数的案件的当事人会申请再审。三、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