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鉴定评估主体与客体——要素1-2》《二手车鉴定评估主体与客体——要素1-2》拓展资料拓展资料拓展资料1:拓展资料1:2005年商务部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28条、29条对二手车鉴定评估主体人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拓展资料2:拓展资料2:2005年商务部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23条关于不允许交易的车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拓展资料3:拓展资料3:《机动车登记规定》、《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拓展资料4:教学PPT拓展资料4:教学PP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