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2004年第年第6666号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二日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Descriptor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IndicatorSection,以下简称:VIS)。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