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会计学院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20190130第1页/共7页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七)非经营活动的界定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八)视同销售货物(1)代销业务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2)货物移送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的特别处置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视同销售货物,不需要计算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注】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货物。(4)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