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商务英语阅读课文译文第7课主课文译文WTO争端解决机制,超国家政府权力的模式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环保条约的遵约制度起什么样的借鉴作用呢?这是分析学家和决策者合理阐释全球管理体系时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在分析国际问题方面运用了比较法律基本原理。虽然迄今为止并没有取得多大的成果,但这一方法论极有可能发现每个体系中的最佳模式,以供其他系统借鉴。WTO争端体系的概述世界贸易组织本身并没有遵约制度;但却有一个争端解决系统。当一个WTO成员国政府就某一争端提出投诉而且该投诉政府认为利益正受到另一个成员政府行为的伤害时,争端解决机构才了解到事件。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这应该是因“争端”而引起的“案件”。因此,仅一次未遵约或与WTO条约解释不符的指控从技术上来说不属于WTO争端体系范围。《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几个重要的含义值得注意。第一,贸易投诉由政府正式提出,而不是由WTO秘书处或私人个体。(确实有些政府如美国政府定期应某一私有行业的要求在WTO提起诉讼,但WTO并不予以认定审理。)尽管WTO有一个详尽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可能会中止与WTO不相符合的政府政策,但这一机制与WTO争端体系毫无关系。WTO有一个以国家为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这并不稀奇;它仍然是一个典型的国际协定,包含有国际劳工组织、第11章中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人权法庭等非凡的概念。第二,政府必须明确表明提起诉讼的利害,但对这一永久性要求的解释是不确定的,而且这一要求可能是不可审议的。投诉政府方不一定非要摆出贸易伤害方面的证据。第三点,也许是最重要的一点,是争议结果并不纠正不履约行为。“谅解”中注明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积极解决争端。接着《谅解》中又指出最好是获得一个与有关WTO协议相一致的互为接受的解决方案,这当然预示着一个争议的解决可能是不符合WTO规则的。香蕉案就是一个未按WTO规则解决的例子。在多哈部长级会议上,世界贸易组织获准欧共体两项规则豁免权,使欧共体的贸易歧视行为合法化。在持续违反WTO规则的情况下解决争端,应引起那些将WTO体系视为环境管理典范的分析家们的警觉和重视。WTO争端解决程序很复杂,下面是一个简化的版本。原告政府在程序上有权获得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再由专家小组对原告的起诉和被告政府的回应进行审核。专家小组将审查诉状和被告的回复、举行听证会、提交后续问题,并在6到9个月内作出裁决。若这一裁决不被上诉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