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第四章章建设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合同和劳动和劳动合同法律合同法律制度制度1Z304010建设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工程合同制度1Z304014建设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一、建设工程工期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2)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2、竣工日期争议的确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二、工程价款的支付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利息的起算: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3、工程垫资的处理(1)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2)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建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