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试题A卷科目代码:827科目名称: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适用学科专业:诉讼法学、刑法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命题教师签名:考生须知1.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题上无效。2.答题时一律使用蓝、黑色墨水笔作答,用其它笔答题不给分。3.交卷时,请配合监考人员验收,并请监考人员在准考证相应位置签字(作为考生交卷的凭证)。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第1页共3页×××试题册共页第1页一、判断分析题(每题7分,共计28分。其中判断1分,分析6分)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二、论述题(每题15分,共计30分。要求:有法律规定、有个人分析、有对该制度的评价及完善建议。)1、论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例外。2、论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三、案例分析题(第1题7分,第2题10分,共计17分)1、A市L开发有限公司与甲某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L公司于2008年12月向A市B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申请行政裁决。该拆迁办公室于2009年3月1日作出了房屋拆迁裁决书并向甲某送达。甲某不服该裁决,于2009年4月向A市B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A市B区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A市B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对此,甲某不服,以该拆迁办公室行政裁决程序和内容违法为第2页共3页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期间,A市B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于2009年9月主动撤消了该房屋拆迁裁决书,并向甲送达了新做出的拆迁决定书。但甲并未撤诉。问: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2、某县政府依田某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县公安局对田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在30日内重新登记,但某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田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对该项规定进行评价。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