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做好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要求,扎实推动《办法》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考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状况,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做出的重大部署;是妥善解决保护与发展用地矛盾,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采取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资源互补优势,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实行的有效途径。各省(区、市)要充分认识实施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准确掌握规定要求,扎实做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工作,确保中央部署落到实处。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要求,在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研判和工作安排。要首先立足选址避让、采取工程技术等综合措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坚持补充耕地县域平衡为主、省域调剂为辅、国家统筹为补充。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坚决防止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为名擅自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使用标准,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严防违背自然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盲目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二、加强论证分析,规范申报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涉及占用耕地省份和补充耕地省份。依照《办法》规定,为便于统筹安排,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原则上于每年一季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有关统筹补充耕地申请,其中补充耕地需国家统筹的省根据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可在三季度再申报一次。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一)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申报要求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和直辖市,应根据建设占用耕地需求和本省域内补充耕地能力,按规定的统筹补充耕地建设用地范围,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提出统筹需求申请,并填报《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情况表》(见附件1)。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理由。主要说明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