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2002年)1.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答案及解析:ABC根据《担保法》第16、17、18条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本题给出的信息是“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据此判断,这属于一般保证。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关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据此,A当选。又根据《民诉法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BC当选。2.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B.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C.法院对戊与己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己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己的上诉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答案及解析:ABCD《民诉法》第142条对简易程序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据此,能够适用该程序的,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而已,C当选。ABD则分别与《民诉法意见》第169、171、174条相违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