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环相扣处处攻守——一起绿色壁垒引起的贸易案件分析在分析本案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对当时的国际贸易情况,即本案发生的背景作一个简介。该案发生在2002年到2004年间,当时西方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问题正在中国掀起一阵又一阵的波澜。欧盟、美国、日本的“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占我国在该方面总损失的95%。其中,欧盟所占份额最大为41%。在大多数贸易壁垒引发的案件中,发达国家通常以各种方式设置环境壁垒措施,限制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从而限制贸易自由。更有甚者,在一些相似的案件中,发达国家不但以贸易壁垒限制我国的出口而且还出现了在货物售出后再提出所谓的“质量问题”,从而希望货款兼得。本案就是在类似的背景下发生的。为了更了地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双方律师在每个细小环节中的激烈争夺,以下笔者将先非常简要地介绍整体案情后,再以双方律师在每个回合中的具体论辩来描述和展现本案的精彩。一.简要案情2002年11月7日,德国Dario公司(下称D公司)与上海海外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海外公司)签订了关于出口拉杆箱及拉链衣箱的合同二份,编号为E21253和E21254;2002年11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内容大致相同的售货确认书二份,编号为2K2B2087和2K2B2088。售货合同书与之前合同文本的区别主要在于增加了仲裁条款和货物质量索赔期限30天的约定等。大货生产前,卖方海外公司二次向D公司提供了样品以供LGA测试,其中第二次LGA测试通过。货物于2003年3月至4月间运抵德国后,D公司于2003年5月8日和2003年6月12日分别对合同项下货物的发生锈蚀、破损问题和镉含量超标问题向海外公司进行索赔。双方协商未果,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申请人D公司请求申请人(卖方海外公司)支付因违约造成:1.货物差价损失;2.卡车运费损失;3.仓储费用及装卸费用;4.额外送货费用;5.检查费、修理费、修补加工费;6.律师费;7.仲裁费用,保全费用,评估费用,翻译费用,公证费用等。被申请人海外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垫付的最后一张1提单的运费。本案中,被申请人海外公司委托我所和申达所共同作为其代理人。二.案件关键环节的简要分析经我方律师对本案研究后发现,本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环节:第一,四份合同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第二,货物的锈蚀、破损问题之归咎问题;第三,双方是否有有效的镉含量标准约定,被申请人货物的镉含量是否超标?第四,申请人的索赔是否处于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