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民事起诉状原告韩瑞兰,女,193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家屯村,联系电话,69737010(家)。委托代理人:王学棉,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昌平区回龙观云趣园1区,联系方式:13910602689。被告:倪艳莉,28岁,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田各庄村,邮编:101300。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3231.95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100元(22天*50),共计4831.95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费的(49689.95元)的60%,即49689.95×60%=29813.97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4、判决对方承担诉讼费用。案由:人身损害赔偿事实理由:2006年4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正在家中吃午饭。原告的大儿子与二儿子及被告等一伙人因家庭琐事到原告家闹事。在原告要求他们出去的过程中,被告往屋外拖原告,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双腕、双膝被打伤,不得不入院治疗。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因为遭到殴打,受到刺激后引发心律失常,不稳定性心绞痛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得不接受植入人工心脏起搏器手术前后总共花费52921.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附件:1、起诉书副本一份2、鉴定书复印件一份。3、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4、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一份。注意事项:1、陈述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支持。(1)对法律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可以只陈述事实而无需举证: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和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2)原告确知事实有证据支持,但该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可以在起诉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起诉状中可陈述事实,不需要因为没有掌握证据而有所顾虑;(3)原告确知能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为被告所持有,可以陈述事实,而在诉讼中要求法院适用事实推定原则推定该不利于被告的事实成立;(4)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但估计在诉讼中被告可能承认该事实,也可以陈述该事实,甚至于被告是否真的在诉讼中承认该事实,就要看当事人的诚实度和原告的手段了;(5)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时拿不到证据支持,又不能等到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