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市种子公司经营部。住址:××市市中区五一路×号。法定代表人:罗××,男,52岁,××市种子公司经营部经理。诉讼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种子公司。上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经判字第六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诉讼请求:1.××县种子公司立即给付我方货款及包装、运输费共13358.08元。2.××县种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偿付延期付款的赔偿金。3.××车站的罚款由××县种子公司承担。4.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由于诉讼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费用,由××县种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失实原判决称:“××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车站提货通知单后,即派杨××到××车站提货,因货物未附植物检疫征书和种子合格征而未提货,并电告了原告。”这段话认定了两个事实:第一、被告未提货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第二、被告当时就把未提货的上述原因告诉了原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为了澄清事实不得不赘述纠纷过程。××县种子公司(原审被告)于1997年7月7日电报邀请我方签订5000市斤的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杨××来与我方正式签订1000市斤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合同各项具体规定请见附件。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约发运大葱种子4055斤,9月5日到达××车站,次日车站向被告发了领取货物的通知书。9月16日我方通过银行向被告托收贷款及包装、运输费13258.98元。时过半月,××县农业银行以被告“要求退货,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拒绝托收货款,退回了托收凭证。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农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农行又退回了托收凭征。与此同时杨××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别来电、来函,要求终止合同、退货。杨称“由于今年我订的承包任务重,购的货太多,领导要求我停止执行合同、停止进货,请贵部谅解为盼”。杨当时所有的函件中从未提到检疫和种子合格证问题。由于货物已发出,我方不同意退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在我方发出托收凭证后的第39天,即9月25日,××县农行才发出通知,告诉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均无。”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农行发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报了拒绝付款申请书(××农行寄来的凭征可以证明)。由此可见,原判认定的第一点事实是错误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