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2004)中律法模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明娣,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路**号。委托代理人龙吟,中国律师网互动社区成员。委托代理人春风秋雨,中国律师网互动社区成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松菊,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路**号。委托代理人深圳陈律师,中国律师网互动社区成员。原审被告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上诉人张明娣因郑松菊诉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4)乐清法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风入疏竹、站直了别趴下、青竹山人组成合议庭,并于2004年12月10日至2004年12月24日在中国律师网互动社区法律学术之行政法版块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龙吟、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深圳陈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网络论坛模拟审判的特殊性,本案未选派书记员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02年2月19日,胡加招和张明娣到乐清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缺少胡加招的离婚证明和男女双方的婚检证明,乐清市民政局未予办理结婚登记。次日,胡加招的堂兄胡加定受胡加招的"委托",同张明娣一道至乐清市民政局填写结婚登记表,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乐清市民政局未对胡加定的真实身份进行认真审查,即办理了胡加招与张明娣二人的《结婚证》。原审法院认为,结婚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依法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领。遂于2004年*月*日判决撤销胡张两人的结婚登记。判决后,第三人张明娣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张明娣上诉称,其与胡加招于2002年2月20日结婚,被上诉人郑松菊于2003年1月提起诉讼,已超过《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的期限;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是2001年制定的,属于新法,而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则是1990年就有了,属于旧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新法即婚姻法,就婚姻登记行为而言,婚姻法规范属于特别规定,而行政诉讼法规范则属于一般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特别法即婚姻法,因此,婚姻登记应否撤销应当适用婚姻法而非行政法,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张明娣根据以上理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