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试用期管理程序,为员工试用期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依据,保护公司及员工双方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应本着客观、公正、尊重、互惠的原则,切实做好员工试用期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试用期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订、监督、执行。第五条员工直接上级领导为其试用期考核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员工直接上级领导应在新员工试用期内给予其重点关注,随时追踪其试用期工作完成情况、新员工德勤能方面的素质以及与企业的契合度等信息,并有责任对新员工进行监督指导和培训。第三章试用期规定第七条员工直接上级领导应于员工入职当日与其进行工作沟通,其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部门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公司/部门工作职责、人员组成、人员分工、目前工作重点、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等。(二)依据工作目标及工作职责,上级领导部署新员工试用期间工作安排,包括:工作内容、权重、完成标准、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达成共识后,通过OA系统,填写《试用期员工工作计划表》中的相关内容,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应于员工试用期内与员工进行至少两次沟通面谈。(一)第一次沟通面谈。人力资源部应在新员工入职后两周内,与新员工进行第一次沟通面谈,面谈的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了解试用期员工对于新环境、新工作安排的感受;2、为新员工提供其需要的工作支持、帮助、引导;3、将第一次面谈情况在《试用期员工工作面谈表》上记录。(二)第二次沟通面谈。人力资源部应在员工入职1个月内与其就“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沟通并在《试用期员工工作面谈表》上记录。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随时关注试用期员工,上级领导对其工作评价过程中明确提出考评不胜任的,人力资源部履行逐级审批程序,对于最终授权领导批准的终止试用员工,则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离职手续办理程序。第十条试用期员工被认为不合适岗位要求的,如有疑义,经与上级领导进一步沟通后仍未达成一致,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予以核查。第十条对于拟留用的试用期员工,试用期截止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用人部门应将《试用期员工工作计划表》和《转正审批表》,提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转正面谈。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试用期员工及员工部门领导(授权领导)共同参与面谈全过程。考评面谈的内容包括试用期间工作完成情况、优缺点以及改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