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期总第377期60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思考《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起施行以来,据统计,至2022年7月底,全国共有908艘船舶由于在出港前或者规定日期前未按照规定报告上一航次或者上一月度的能耗数据,即未将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航行时间、营运时间,货物运输量、载客人数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因而受到海事部门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基于此,笔者对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中相关事项进行分析,以便帮助航运公司做好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申报工作,避免行政处罚,进而帮助海事部门做好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工作,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一、船舶能耗数据报送随着国际社会对全球航运业温室气体排放的高度关注,国际海事组织不断出台关于船舶能效的相关标准和要求。2011年提出船舶能效设计指数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2016年通过《MARPOL》附则VI修正案提出建立燃油消耗数据的收集计划。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和落实国家对于降低能耗和碳排放的有关工作目标,2018年11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的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1月印发的《管理办法》中表格填写相关要求及说明中写到的船舶种类包括散货船、气体运输船、液货船、集装箱船、杂货船、冷藏船、兼用船、滚装货船(车辆运输船)、滚装货船、客船、客滚船等。该说明中提到的船舶种类均为运输游客或货物的船舶,未明确提及拖轮和施工船等长期在港内施工作业的船舶。但是,《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适用船舶范围,与吨位和主机功率有关,与船舶种类无关,即进出我国港口的4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海船,在办理出港报告或者出口岸手续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内河船应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的海事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汇总数据。即达到4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达到750千瓦及以上其中任一条件的非军事非渔业船舶均需在海事一网通信息平台进行能耗数据申报。中国籍船舶申报业务可由船舶自行申报,也可委托代理进行申报,外国籍船舶由于无法在海事信息平台注册账户,需委托代理继续申报。二、拖轮、施工船舶如何报送能耗数据达到4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达到750千瓦及以上其中任一条件的拖轮或者施工船舶在办理出港报告或者出口岸手续时,应进行能耗数据申报。要求申报的能耗数据覆盖了MEPC.1Circ.684《船舶营运能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