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适用质权人为银行]甲方(以下称甲方):乙方(以下称乙方):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1.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2.质押股权编号,数量(质押股权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3.质押股权有效期限。4.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5.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6.质押率为%,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删除。□第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四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于日内将股份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需对此提供足够的协助。第五条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2.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3.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股权。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股权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股权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