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GS—QD—046计算机硬件维修工作规程第1页共1页计算机硬件维修工作规程1适用范围适用于对计算机设备(计算机设备包括小型机、服务器、微机、路由器、集线器、配线架、UPS、打印机、扫描仪、磁带机、数码相机、机柜等)和计算机配件(计算机配件包括光驱、内存条、硬盘、多媒体音箱、MODEM、网卡、声卡、软驱等)的维修。2作业流程及要求2.1各科室、单位在计算机设备或配件损坏或发生故障后填写《信息中心维护维修工作联系单》报中心2.2中心及时对损坏设备进行维修。2.3保修期内的设备送保修单位修理。2.4保修期外确需送外单位维修的,修理费包括更换的计算机设备或配件在1000元以内,经中心主任同意后维修。2.5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由中心填写《经费事前审批计划表》。1000~5000元由分管信息中心领导审批。5000~20000元由局长审批。20000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2.6中心在《信息中心维护维修工作联系单》写下处理情况记载。3相关文件及表单《新昌县国家税务局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信息中心维护维修工作联系单》B版第1次修改2003年5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