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GS—QD—038处理行风评议结果工作规程第1页共1页处理行风评议结果工作规程1适用范围适用于处理上级和地方部门对本局进行行风评议的结果,实施不合格项目(税收执法服务越位或不到位)的控制处理。2作业流程及要求2.1实施2.1.1上级或地方政府部门下达行风评议分析报告后,监察室针对行风评议中的不合格项(或建议),按要求编制《服务控制建议书》,监察负责人在2日内审核,再送分管领导审批。2.1.2监察室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服务控制建议书》交给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求限期进行纠正或整改。2.2验证2.2.1监察室接到记录有纠正、整改情况的《服务控制建议书》后,7日内监察室负责人组织人员验证,监察室负责人在验证记录上签名,再送分管领导审批。2.2.2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监察室存档。3相关文件及表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浙江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绍兴市国税系统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新昌县国家税务局承诺制度》《服务控制建议书》B版第1次修改2003年7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