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GS—QD—003档案管理工作规程第1页共2页档案管理工作规程1适用范围适用于县局档案管理(人事、监察档案除外)。2作业流程及要求2.1收集归档2.1.1县局各科室、单位根据规定范围收集档案材料。按规定期限将档案材料移交县局综合档案室档案管理岗,并填写《档案移交清单》。2.1.2县局档案管理岗按规定的分类大纲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2.1.3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2.1.4编写页号。2.1.5抄写卷内目录、备考表。2.1.6装订。2.1.7抄写案卷标题。2.1.8编写档案号。2.1.9抄写案卷目录。2.1.10编制全引目录。2.1.11入库上架。2.2查阅利用(以下规定适用于已归档的档案,未归档的征管资料按《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查阅制度》查阅)2.2.1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事先征得档案管理岗同意。纳税人要求查阅、复制有关该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档案的,应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及查阅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人员(原则上需二人以上)因办案B版第1次修改2003年6月发布XCGS—QD—003档案管理工作规程第2页共2页需要来局查阅、复制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者身份和查阅目的、范围等),并出具本人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经县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必要时报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2.2.2查阅、复制档案应办理登记手续,并限在档案室内查阅。外单位人员查阅、复制档案,档案管理岗人员必须在场。2.2.3档案资料查阅结果原则上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确需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县局领导批准。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反映事实必须客观,用词要妥当。书面证明材料应一式二份,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报局领导批准,一份提供给查阅者,一份档案室留存备查。2.2.4外单位借用档案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县局领导批准后,出具借条,方能出借。借期一般不超过10天。2.3销毁2.3.1档案管理岗对库存档案材料定期进行清理。2.3.2列出需销毁档案的清单,写出销毁申请报告。2.3.3档案鉴定小组对销毁档案进行鉴定,并签署意见。2.3.4局分管领导审批。2.3.5档案管理岗登记销毁清册。2.3.6档案管理岗在其他人员配合下销毁档案。3相关文件及表单《新昌县国家税务局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移交清单》《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查阅制度》《档案资料提供利用登记》《档案资料借出登记》《查阅档案审批单》B版第1次修改2003年6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