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GS—QD—015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第1页共1页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程1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局固定资产维修维护、处置的管理。2作业流程及要求2.1维修维护2.1.1各科室、单位如需进行固定资产维修,且一次性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车辆维修除外),应事先制作《经费事前审批计划单》报办公室或信息中心(计算机软硬件类,下同)审核,并按权限上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办公室或信息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维修维护;2.1.2对一次性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或信息中心现场核实并组织维修。2.2处置2.2.1由办公室或信息中心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损坏程度、闲置情况等制作《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上报审批,必要时制作请示文件向上级局审批。2.2.2审批后,办公室或信息中心会同监察室按《中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七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2.2.3处置所取得的收入由办公室入账。3相关文件及表单《新昌县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中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七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经费事前审批计划单》B版第1次修改2003年7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