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GS—QD—039走访纳税人工作规程第1页共2页走访纳税人工作规程1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执法服务结果交付后,以随机走访的形式,进行服务的实施和验证。2作业流程及要求2.1准备2.1.1监察室在走访前3天内,向计统征收科、管理科和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科和进出口管理科等一线单位索取近期服务活动结果的有关资料,选定若干个走访目标,起草制订《新昌县国家税务局走访纳税人计划》,确定走访对象,走访时间、参加人员及走访纳税人计划内容。2.1.2监察室把走访纳税人的方案交监察室负责人审核,经监察室负责人同意后,送分管领导审批。2.1.3监察室做好走访纳室人的有关准备工作。2.2实施2.2.1走访纳税人时,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可采用与纳税人交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走访人员在《纳税人意见记录》上做好记录。2.2.2在走访纳税人活动结束后7天内,汇总整理好纳税人的意见,并填制《服务控制建议书》,交监察室负责人审核,监察室负责人在2天内审核完毕,再送分管领导审批。2.2.3经领导同意后3日内交有关单位和科室,提出纠正或整改的意见。2.3验证2.3.1监察室接到记录有纠正、整改情况的《服务控制建议书》后,7日内由监察室负责人组织人员验证,并做好存档工作。B版第1次修改2003年7月发布XCGS—QD—039走访纳税人工作规程第2页共2页3相关文件及表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浙江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议责任制实施办法》《绍兴市国税系统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新昌县国家税务局承诺服务制度》《走访纳税人计划表》《纳税人意见记录》《服务控制建议书》B版第1次修改2003年7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