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电子文件形成、收集、积累、归档及电子档案保管实行全过程管理,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第二条电子文件形成部门负责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保管和整理工作,档案部门要进行指导与监督。第三条电子文件管理由档案部门负责,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协助和支持。第四条档案部门明确规定归档时间、归档范围、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等归档要求,以保证电子档案的质量。第五条归档电子文件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则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第六条具有长期或永久保存价值的文本或图形电子文件,如没有纸质等拷贝件的,必须制成纸质文件或缩微品等。进行归档时,必须将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或缩微品一并归档。第二章电子文件的收集与积累第七条电子文件的收集范围为有可能作为档案保存的文件,除按国家关于文件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包括相关的支持软件和数据等。第八条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应被保留。当正式文件是纸质的,如果保管部门已开始进行向计算机全文处理的转换工作,则与正式文件定稿内容相同的草稿性电子文件应当保留,否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或需要,确定是否保留。第九条保存与纸质等文件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时,应在彼此间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第十条在“无纸化”办公或事务处理系统中产生的电子文件,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同时必须随时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并对有长期或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成纸质文件或缩微品保留。第十一条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属性和文字处理平台。、第十二条用扫描仪等设备获得的图像电子文件,如果采用非标准压缩算法,收集时应转换成统一格式,如无法转换,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收集。第十三条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等获得的图形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意其软硬件环境和相关数据。第十四条用视频设备获得的动态图像文件,收集时应注意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第十五条用音频设备获得的文件,应同时收集其属性标识、参数和非通用格式的相关软件。第十六条由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制作的文件,其中包含前面所示的两种以上的信息形式,收集时应保证参数准确、数据完整。第十七条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同时收集其软件型号、名称、版本号和相关参数手册、说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