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指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条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第二章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如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1(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第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第十条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前述第九条所规定的起草、审议、报备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