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职业质量,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关评估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资产评估准则》等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接受后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依法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评估风险是其工作职责。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如与受托项目相关当事方有经济利益关系或直系亲情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承接的评估项目,应在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等行业规范,充分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遵照法定的资产评估程序,选用科学的资产评估方法,选取恰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客观、合理地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资产评估结论,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说明书》。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说明书》,应按《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发,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六条与《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书》相关的评估依据、说明、资料、记录等(包括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取价依据、现场勘查记录等),均应按《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复核,由编制人与复核人签字、审批,形成工作底稿,并归档保管。第二章接受委托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第七条正式接受委托前,项目经理首先应对客户的行为背景情况进行多方面的了解,采取与客户接触、洽谈或者到现场了解和掌握情况,综合估测和评价风险与风险程度,对风险大或有欺诈性的项目,应拒绝接受。第八条经过洽谈、实地考察,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了解项目工作量、难易程度、风险程度和特殊性后,决定承接的项目,应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第九条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明确评估目的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关事项的限制条件和必要事项的声明,由经理(或项目经理)与客户充分协商后拟定、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定签字后,委托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为经手人,与客户正式签订。第十条接受委托后,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复杂程度和专业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组织选派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