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监控,健全公司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发挥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的职能,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设立稽核监督总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风险控制与稽核监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第三条公司稽核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稽核审计职能,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核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章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核审计人员。第四条公司稽核审计包括现场稽核审计和非现场稽核审计。第五条稽核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稽核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保持知识的不断更新,加强业务培训。第六条稽核审计人员办理稽核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稽核审计工作职责第七条稽核监督总部对公司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进行稽核审计,稽核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二)财务稽核审计;(三)业务稽核审计;(四)客户保证金存管稽核审计;(五)管理稽核审计;(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七)重大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的审计和大宗物资采购(20万元以上)招投标监督;(八)公司总裁交办的稽核审计事项;(九)公司董事会交办的稽核审计事项。第三章稽核审计工作权限第八条稽核审计人员进行稽核审计时,有权检查被稽核审计对象的股票、基金柜台系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第九条稽核审计人员对稽核审计的有关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稽核审计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被稽核审计对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稽核审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第十一条稽核审计部门对阻挠、破坏稽核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第十二条稽核审计部门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第十三条稽核审计部门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有权提出处罚建议。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