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微博、微信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范围内微博、微信的运营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和声誉,防范相关法律及合规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公司任何员工不得在个人微博、微信昵称中使用公司名称或简称,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CITICS”、“中信”等字样,不得在微信头像中使用或变相使用中信证券商标和LOGO。第三条公司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名义设立微信群,不得在微信群名称中使用公司名称或简称,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CITICS”、“中信”等字样。第四条公司任何部门、业务线、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未经相关程序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开立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包括服务号和订阅号)。第五条公司各部门、业务线、分支机构,如因业务发展需要以公司名义开立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的,应提交正式申请并填写附件中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报备表》,经会签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中心后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第六条经审批同意后,相关申请部门、业务线、分支机构必须使用信息技术中心专门开立的邮件信箱,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协助开立并认证。2/7第七条经审批同意后开立的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如名称及功能发生变化的,须在变化前重新填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报备表》,比照新开立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的要求,重新通过审批程序后方可更改。第八条以公司名义开立的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在头像设置时不得使用公司不享有版权的商业性图片;如使用公司LOGO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CITICS”、“中信”等字样,需遵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VIS规范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九条以公司名义开立的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如因各种原因不再使用或负责人员及运营人员发生变动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事项向合规部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备。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会由客户服务部统一报备,投资银行委员会由运营部统一报备。第十条因业务需要开立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的部门,应遵循“谁开设谁主管,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信息审核、发布、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梳理包括内容发布在内的账号运营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合理分配相关信息系统权限,指定具体的账号负责人员和运营人3/7员。第十一条各部门需同时指定一名联络人,作为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传达管理制度、进行相关业务沟通的固定联络人。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