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一、本操作规程的目的为了加强本所律师承办证券法律业务的操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律师承办证券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操作经验,制定本规范,供本所承办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参考执行。二、受本操作规程约束的证券法律业务范围1、企业(国有、集体、改制重组中的律师代理2、拟上市公司辅导中的律师代理3、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律师代理4、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律师代理5、公司收购兼并及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项目收购重组中的律师代理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律师代理7、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8、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代理10、国有股权管理中的律师代理11、国有股(产、权转让和交易中的律师代理12、国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中的律师代理13、国际投资中的律师代理14、其他证券法律业务中的律师代理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是对本所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最低要求。不论操作本规程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承办人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法律服务。1本操作规程某些具体要求对特定法律服务业务的办理确实不适用的,承办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适用。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的受理四、证券法律业务的受理1、证券法律业务的受理是指本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确立本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所指派承办律师担任证券法律业务承办律师的过程。2、证券法律业务受理时应当以本所的名义接受委托。3、本所应当指派二名或二名以上律师作为证券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4、本所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5、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任何证券法律业务委托人的委托。6、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证券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但可以协助承办律师完成所受理的证券法律业务的工作。五、独立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在提供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持独立性,除事实和法律外,不受任何个人或利益的左右。六、拒绝代理本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人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