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各项业务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妥善处理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决策流程、留痕方式,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范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第二章备案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后5日内,将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制度报协会备案;制度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报协会备案。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第2页(三)资产托管协议;(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五)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备案报告应当载明集合计划基本信息、推广、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验资、成立等发起设立情况,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八条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和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合同文本、资产托管协议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资产托管机构印章,风险揭示书应当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第九条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对下列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一)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具备集合计划所需的相关主体资格;(二)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代理推广机构是否取得集合计划所需的内部授权;(三)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托管协议、推广协议、风险揭示书、发起设立情况等各项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本规范的规定;(四)集合计划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五)其他必要事项。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合规总监签字,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