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委)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及本行总体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研究本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政策,为行领导提供决策建议的议事机构。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议形式履行职责。第二章主要职责和议事范围第四条风险委的主要职责:(一)拟定本行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规划和基本方针,审定本行重大风险管理的基本政策与制度;(二)组织制定本行内部控制基本政策,审议内部控制基本制度;(三)审定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年度目标和计划;(四)指导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第五条风险委的议事范围:1(一)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议案;(二)听取授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本行全年的授信政策;(四)审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和授信新产品开发方案及操作规则;(五)审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授信分析报告及授信指导意见;(六)审定一定时期的授信业务市场营销战略、重点客户营销策略及服务方案;(七)审议年度综合授信及授权方案;(八)审议本行特别指定授信业务;(九)其他应由风险委审议的事项。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风险委主任委员由总行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行分管副行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总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会议举行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实行多数票决定制。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作为风险委的秘书机构,负责风险委的日常工作。(一)负责准备会议材料,通知各参会委员出席;2(二)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三)起草会议文件;(四)负责会议档案管理;(五)协调和落实会议其他事项。第四章委员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听取审议报告,并了解有关情况;(二)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三)提出会议议题;(四)对审议事项享有表决权。第十条委员负有以下义务:(一)按时出席会议;(二)从本行全局高度和整体利益出发,对审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贯彻会议决议,完成会议委托或交办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汇报。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并享有以下权利:(一)主持风险委员会议,当会议意见不集中时,可归纳委员意见作为会议决议;(二)签发会议决议;(三)动议召开临时会议。3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会议准备。凡拟提交风险委员会议审议的议项,由风险管理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