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第四章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第五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各级行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四条银行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移交、鉴定、销毁等。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第六条各级行应当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档案室,配备必要设施,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级行。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八条银行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行各职能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应定期交本级行办公室统一管理。第九条银行各级行办公室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立银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统一管理本级行的档案,并积极利用档案为领导和各项业务工作服务;(三)负责档案的安全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四)对所辖行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五)对本级行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六)组织对本系统档案干部培训和业务交流。第十条各级行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档案的日常收集、整理工作,按规定定期向本级行办公室统一移交有关档案。第十一条总行及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地(市)分行和县(市)支行应设立综合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各级行应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二条各级行在档案业务上接受上级行的监督与指导,参加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执法检查、档案业务培训和业务协作组活动。第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熟悉银行业务。档案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是:(一)负责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