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分公司的营销管理,规范营销工作秩序,有效保证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依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第三条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把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第四条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的销售经营活动。第二章定义第五条销售人员:公司直接从事与药品销售有关工作的人员,包括有分公司经理、副经理、销售员、销售内勤等。第六条新建客户:在本公司未有或曾经有过销售记录,但还未建立相应的客户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准备重新或开始与其建立销售关系的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七条特殊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其他参照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第八条客户信用额度:由部门经理根据销售人员或销售客户的销售额和资金回笼情况及客户的信誉所给予的欠款额度。第九条回款方式:回款方式主要有现款、同城转帐支票、汇票、承兑汇票等。第十条送货方式:主要有客户自提、业务员代提、物流配送中心送货、邮政物流等社会物流公司送货等。第十一条考核项目:根据公司总体业绩完成情况及对市场的分析,制定的考核内容或条件。第十二条考核权重:根据考核项目所占考核的比重设置不同的权数。第三章销售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在药品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不得虚假宣传药品,夸大药品疗效。第十四条在药品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不得收授药品回扣或药品赠样。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必须积极作好本职工作,努力促进本公司商品的销售,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指标。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认真签定销售合同,详细填写销售计划单,包括购方的要货计划(品种、规格、价格、回款及送货方式),主动上门积极向客户宣传新产品、推销滞销商品、介绍缺货代用品。第十七条销售人员应与客户建立牢固的合作关系,掌握客户的进货规律,对销售品种结构进行综合分析。第十八条销售人员每日应做好用户走访记录,收集客户需求信息,并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做好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工作,了解、审核客户的退换货要求,并及时作出处理,积极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2第十九条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往来帐目清楚,不得挪用、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