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用药管理制度一、总则(一)医院用药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本院药事管理组织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按其章程、职责和工作制度行使职能。(三)本制度包括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新药申请程序、药品供应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用药实际,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制定、批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并按照新药引进和药品淘汰定期增减目录。(二)药剂科负责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编制,并根据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决定及时增减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的药物品种。(三)药剂科采购和配备的药品应与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药品相一致。(四)药剂科负责定期编写医院药品处方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医院内使用。(五)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负责对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全院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三、新药申请程序(一)新药是指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以外的药品。(二)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每年增减调整药品率≤5%。(三)新药加入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之前,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1、申请由临床专业医师提出,并按规定格式填写新药使用申请单,递交药剂科。2、药剂科汇总所有新药相关资料,由高级药学专业人员初审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进行终审,终审为投票表决形式,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后,归入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准许药品在全院范围内使用。(二)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同意批准的新药,由药库采购入库,输入电脑,保证临床使用。(三)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对批准购入的新药,组织编写临床应用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及时发放给医师。(四)被否决的新药申请,须隔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四、药品供应管理(一)药库采购药品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审核制定的“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为依据,按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执行。(二)新药的引进和采购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统一管理,并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药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