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管理费收费工作规程第一条目的。为保证各项应收费用及时足额收取,加速资金流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为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提供经济保障,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小区(大厦)范围内客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与管理。第三条职责。(1)服务中心主管:负责安排服务中心管理员上门催缴各项费用。(2)服务中心管理员:负责上门催缴各项费用。(3)出纳:负责收取客户缴纳的各项费用。第四条工作程序。(1)服务中心管理员上门催缴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开收据给缴费人,将现金当日交回管理处出纳;护卫队岗亭护卫员将收取的停车费用定期交回管理处出纳;维修员负责将收取的有偿维修费用交回管理处出纳;政府补助资金划拨公司账户。(2)出纳根据收费标准定期计算收费金额,提供各种收费单据。(3)出纳每月月初将上月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以及欠费情况汇报给管理处经理。(4)对于欠费业户,由出纳制作“费用催缴通知单”,由服务中心管理员及时发送催缴。(5)出纳定期统计物业服务费收入情况,报管理处经理。八、拖欠费用催缴作业指导书第一条目的。为管理小区内业户应交的管理服务费、水电费、建筑本体维修基金、停车场地使用费等,特制定本指导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服务中心对业户拖欠费用的催缴。第三条财务人员每月20日前将下月“缴费通知单”打印并交给服务中心主管,服务中心主管负责在下个月1日前将“缴费通知单”送到/寄到业主家里。第四条业主在当月10日前缴付本月管理费及上月水、电、煤气等费用,逾期未交者,将视为拖欠。第五条业主出现拖欠费用时,服务中心主管应在当月10~15日期间将“催缴通知单”送到/寄到业主家中,必要时服务中心主管可以安排对没有及时交费的业主致电催缴。第六条当月15日前费用仍被拖欠时,服务中心主管应在当月25日前再次将“二次催缴通知单”送到/寄到业主家里,并限期三天内缴清。第七条业主在收到口头及书面通知后如果仍无意补交相关费用,财务人员根据约定计收违约金;如拖欠达半年以上的,报公司经理批准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或予以起诉,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收回。第八条注意在拖欠费用催缴过程中,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第九条对于故意拖欠的,应在相关催缴手段使用无效后,采用停煤气或直接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收回。第十条对于因服务不满而拖欠费用的业主,应及时整改或说明原因,并在服务合格之后进一步催缴。第十一条对于确实有困难的业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可以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