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员工离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使公司离职管理有所依循,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管理处。第三条职责。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本部、各管理处员工的离职手续办理。第四条辞职管理。(1)辞职员工本人提出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得到批准。(2)员工辞职应提前30日(含休息日)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除外)。(3)对于辞职申请不足30日的员工,须支付违约金。(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或暂时不准辞职:①主要工作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辞职后对工作将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②公司选派或出资参加脱产培训,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③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第五条自动离职。员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辞职未被批准而擅离职守15日以上。(1)自动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起,不得享受公司任何工资福利待遇。(2)自动离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六条辞退。辞退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被辞退者:①因公司机构调整无合适工作安排的。②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职位调整和培训后仍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③员工(半)年度绩效评估连续两次为不合格的。④用人部门执行公司双向选择政策提出辞退的。⑤不服从公司调配的。⑥公司其他文件规定可以辞退的。⑦符合劳动法及相关地方性劳动法规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辞退: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七条离职手续的办理。(1)员工收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2)员工应交还所配发的公物、工具、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和工作证等有关证件。(3)员工离职交接时应注明移交材料、设备、工具、财物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4)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完毕后,各相关部门或班组主管在“员工离职会签单”上签字确认,员工持会签单办理结算手续;管理层员工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结算,作业层员工在下属单位财务部门结算。结算范围如下:①支付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应得的薪金。②计发至离职日止应享受的有薪假期补偿(根据公司假期管理规定及离职有关规定)。③代扣税金及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