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完善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10000万元且授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客户。第三条我公司小企业授信主要投向为“三农”服务的工业尤其是制造业,重点拓展成长性好、产品成熟、技术成熟、为“三农”配套、具有较强自偿性现金流、担保方式可靠的小企业客户,从中培养发展潜力好的中长期客户。第四条为小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应遵循分期归还、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第二章客户准入和认定总结.-第六条我公司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和认定制度。1.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制度,不符合客户条件准入规定的客户,不得按我公司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的规定办理授信业务。第七条我公司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10000万元,且授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客户。第八条以下企业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1.房地产企业2.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3.学校、医院、、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4.项目公司第九条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规模萎缩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小企业,但大中型企业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可经公司认定为小企业。第十条小企业客户续做时因经营规模增大需调整为大中型客户的,可设定,年观察期,观察期内授信仍按小企业办理,观察期后经公司审批,可调整为按大中型客户管理。总结.-第三章信用评级和授信限额第十一条同时制定与小企业经营特点相适应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十二条小企业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应为A一级(含)以上,资产风险分类在5级(含)以上。第十三条我公司对小企业办理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客户总授信管理,核定其授信额度。第十四条小企业原则上根据其所能提供的有效担保、销售收入和销售归行、实收资本等情况核定授信额度,小企业授信额度控制在保证方式在1000万兀(含)以内,抵(质)押方式(含抵质押加保证方式)在2000万元(含)以内,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含)。第十五条小企业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1.对提供抵(质)押物的小企业,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可抵(质)押值的2倍,且不得超过企业授信月份之前12个月销售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