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保守公司的秘密,维护公司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责。(1)总经理负责审批公司保密级以上资料的复制、摘录、携带外出等事项。(2)总经办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的保密制度。第三条公司秘密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还没有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规划、经营决策等内容。(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和可行性报告、重要的会议记录等内容。(4)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公司所掌握的还没有进入市场的各类信息。(6)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7)业主的各项资料。(8)公司规定的不公开的财务、银行账户账号。(9)其他集团公司或公司管理层确定的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10)公司职能部门和各个项目的内部来往资料文件。第四条公司秘密分级。公司所有的档案资料,必须按照其所属的秘密等级标明相应的字样,分门别类放置,便于管理和查阅使用。并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1)绝密是公司最重要的秘密,如果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2)机密是公司重要的秘密,如果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3)秘密是公司一般的秘密,如果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4)内部资料,如果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一般损害。第五条机要文件及其处理。(1)秘密,不能向部门经理、主管以及业务相关人员以外者公开。(2)公司内部秘密,不能向公司以外者公开。(3)绝密,不能向最小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承办人员以外者公开。第六条机要文件、机要事项及其种类的认定,原则上由所管部门的经理负责,但公司总经理可以令其变更。第七条由该业务部经理负责印制和传达机要文件或机要事项。第八条机要文件由其制发部门制成正本、副本两份,一份由制发部门分门别类加以保管,另一份由办公室专人保管。机要文件应加盖相应的红色标记,其处理和保管由收件人决定。第八条机要文件的制发部门应备有发文簿,文件发送至有关部门时,必须请收件人签字盖章。第九条在传送或邮寄各公司的文件时,应采用亲启信函方式,必要时应采用挂号信函方式。第十条公司内机要文件的传递,除责任者自行携带外,必须加封后传递。不能以文件方式传递的秘密事项必须由直接关系者亲自传达。第十一条机要文件须经制发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复制。机要文件复制时,制发部门应将复制件数量在原件或副本上详细记录,并在发文簿上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