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监管规程第一条目的。为确保物业管辖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系统完整好用,性能良好,保证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辖物业的消防设备设施。第三条职责。(1)管理处根据“供方管理”确定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分包方,并对分包方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实施跟踪检查。(2)管理处负责对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考核。(3)工程组的维修技工负责对消防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4)工程组主任负责对维修技工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5)消防中心的员工负责每日清洁、养护设备的工作。(6)工程组技术人员负责消防中心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7)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由消防维修技工负责,并将维修保养的情况进行记录。第四条公共消防设施系统日常管理。(1)每月应对报警控制系统进行试运行显示检查(包括分区显示盘),如有不显示及不能消除等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运行记录。(2)管理处对分包部分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的跟踪检查,按照与分包方签订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执行。(3)管理处应按各级职责管理好所辖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联动柜)、火灾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系统、水泵结合器、消防水泵及水池、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应急广播及消防电话等。做到消防设施无漏、无堵、无锈、无尘、无失控、无失灵现象,使消防设备设施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4)管理处对消防设备设施出现的技术问题或设施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及时通知分包方或相关业务技术部门到场协助处理。第五条消防设施系统检查内容。(1)消火栓箱体、玻璃、门锁及消火栓阀门是否有漏水情况。(2)水带、水枪及其配件是否齐全、绑扎牢固。(3)手动报警器(含玻璃、小锤及接地线)是否齐全、完好。(4)消防斧、疏散指示标志、事故应急照明是否齐全、完好。(5)防火门及闭门器是否齐全、完好。(6)消防电话是否畅通好用。(7)对分包维修保养合同范围以外的水喷淋管道做放水排气试验。(8)烟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及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与总控联动情况是否正常。第六条检查周期及要求。(1)按照上述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日常运行检查,并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分包方提出整改意见。(2)水喷淋管道放水排气试验,每月一次。(3)烟感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防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