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管理制度授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心”)授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其他适用法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授权控制贯穿于本中心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第三条中心参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在中心范围内实行逐级授权管理制度。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第四条中心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经营体制,中心各部门必须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和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第五条中心授权按所授权限性质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基本授权是指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开展常规业务经营活动权限的规定。特别授权是基本授权之外的授权事项。第六条中心对各部门授予各项业务经营管理权限采取如下原则:(一)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中心各部门实行分级授权、权责一致的原则;(二)根据中心各部门的经营管理业绩、职责履行情况、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第七条中心授权管理部门为行政人事部,为明确中心经营中的责权关系,中心管理层人员的授权书,均应交中心行政人事部存档保管。第二章授权形式及内容第八条基本授权可采取书面授权、邮件授权、电话录音授权形式,基本授权内容以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予以确定。特别授权应采用书面授权形式,授权内容以授权委托书予以确定,特别授权需经授权人盖章签字后方可生效,若被授权人对授权事宜或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授权人提出意见,由授权人做出决定。规章制度的范围包括各类会议纪要、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中心各部门依中心授权而制定的各种规定、规则等。第九条中心各部门在权限内行使职权时,须受中心规章制度的制约。第1页共4页第十条授权委托书包括如下内容:(一)被授权单位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二)授权权限范围;(三)授权有效期限;(四)授权单位全称及主要负责人姓名;(五)授权事项及限制性要求;(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十一条授权原则上不允许转授权,如需进行转授权的,按特别授权程序处理。第三章授权流程第十二条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时,由风控合规部参与审阅,并提出权限分配方面的审核意见。第十三条中心对各部门的基本授权,应由中心风控合规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定期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