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作协议书甲方:***银行乙方:***有限公司为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甲方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乙方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三条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一)贷款担保;(二)项目融资担保(三)票据承兑担保;(四)银行出具保函担保;(五)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第四条乙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在甲方托管资本金账户余额的5倍。第五条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第六条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散风险”的原则,乙方对被担保人在甲方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资本金托管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支行,此账户的存款余额即为担保基金。1第七条乙方不得将托管资本金再用于为其它融资借款主体提供担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支用和划转托管资本金。第八条乙方担保的被担保人的债务到期未获清偿,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代偿通知书》15天内办妥代偿资金的拨付手续,乙方未主动代偿的,甲方有权直接扣划乙方的托管资本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的到期债务。甲方扣划代偿资金后,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低于乙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10%,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第九条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一)乙方对外提供担保的责任余额超过其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5倍的。(二)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0%的。(三)乙方对外担保中故意出现不良情形的;或乙方在甲方存入的托管资本金未达到担保责任余额10%且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弥补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停止乙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五)乙方未按规定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或托管资本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